旅游观光车安全操作规程
1.总则
1.1为加强区内旅游观光车的安全管理,提高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国家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区内旅游观光车运营作业、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
2.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要求
2.1车辆驾驶员应有中型客车以上机动车驾驶证,且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场内旅游观光车作业人员证,方准驾驶车辆;
2.2拥有场内旅游观光车作业人员证的驾驶员不从事旅游观光车驾驶工作6个月者,需继续担任驾驶工作的,应经公司组织复试上岗;
2.3必须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观光车安全作业标准,熟悉车辆性能和操作区域及区内道路情况;掌握维护观光车保养基本知识和技能,认真按规定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
2.4严禁酒后驾驶;一经发现立即辞退;
2.5严禁行驶途中饮食、打接电话等与驾驶无关的活动;
2.6每天认真执行车辆“三检”制,严禁带故障行驶;不可强行通过有危险或潜在危险的路段。
3.区内驾驶、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3.1检查车辆
3.1.1日常检验即“三检”制,在出车前、收车后和利用行驶中间的停歇时间检视车辆;
3.1.2车辆作业前后,应检查外观,加注燃料、润滑油和冷却水;
3.1.3检查起动、运转及制动安全性能;
3.1.4检查灯光、喇叭信号是否齐全有效;
3.1.5车辆运转过程中应检查压力、温度是否正常;
3.1.6车辆运行后还应检查外泄漏情况并及时更换密封件。
3.2起步
3.2.1起步前,观察四周,确认无妨碍行车安全的障碍后,先鸣笛、后起步;
3.2.2制动液压表必须达到安全指数并系紧安全带后再起步;
3.2.3车辆在载客起步时,驾驶员应先提示乘客安全须知;
3.2.4起步必须缓慢平稳。
3.3行驶
3.3.1在无限速标志的区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km/h,其它道路不得超过20km/h;道口、交叉口、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设有警告标志处或转弯、掉头时,最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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