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摘编)》公示
(轻工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现将本
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公示如下:
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
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上岗作业的;
第八条轻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的;
(二)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
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的;
(三)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的;
(四)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
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
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五)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的;
(六)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
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七)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
第十四条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
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
事故隐患。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轻工企业:《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公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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