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工企业:《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公示牌.pdf

付费文档 积分文档 标准 PDF   1页   下载0   2023-10-12   浏览201   收藏0   点赞0   评分-   677字   100积分
轻工企业:《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公示牌.pdf 第1页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摘编)》公示 (轻工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现将本 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公示如下: 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 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上岗作业的; 第八条轻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的; (二)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 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的; (三)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的; (四)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 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 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五)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的; (六)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 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七)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 第十四条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 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 事故隐患。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轻工企业:《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公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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