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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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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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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机构财务管理,保证本机构活动的正常进行,遵循依法理财,公开透明和专款专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按照会计制度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程序进行会计工作,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办理各项会计事务,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三条 理事长、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要严格按照常务理事会批准的财务预算和项目计划进行财务管理,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单独公开透明管理,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机构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由监事会委托第三方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条 机构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社会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五条 机构的资金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条 机构的收入来源包括:
一、社会捐赠;
二、社会服务收入;
三、利息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七条 机构的支出主要包括:
1、公益项目支出:包括向受助人的现金及物资捐赠,项目执行成本等;
2、机构经费支出:主要用于办公费用、劳务费用和其他合理支出;
3、其他支出:用于符合机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 机构资金支出坚持审批的原则
一、各部门用款时,应事先提出申请,填写规定格式的《用款审批单》,列明款项用途、金额、支出方式和收款单位等内容,由部门负责人、财务主管签字,数额较大时则应报理事长签字;
二、大宗项目用款,在提交《用款审批单》的同时,应提供相关资料,如项目合同、协议、活动计划等。
第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政策,设立机构的财务管理部门。
一、机构行政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对本机构财务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机构设专职的财务机构,负责核算管理机构收支。会计不得经管现金及有价证券;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名章分别由专人保管,
28-【行业案例】-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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