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标准制度】互联网渠道推广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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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修订点 一、一类违规 1、新增1.1.3条例: 擅自使用 XXXX 名义或商业标示的行为对甲方造成不良后果(指乙方行为后果给甲方或客户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或对甲方的公众形象带来负面影响等)。 二、二类违规 二类违规投诉引发违约金从区间值修订为定值 ,累计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引发客户投诉,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累计二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引发客户投诉,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2000元);累计三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引发客户投诉,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4000元)。 二类违规累计处理修订为 :二类违规累计至四次及以上,甲方有权单方面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包括但不限于取消除诚信通新签业务外其它全部甲方产品的渠道推广资格、暂停诚信通新签业务等),同时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双方之间签署的渠道合作协议。 3、新增2.1.4条例 : 主动将CRM账号与密码泄露给他人。 4、新增2.1.5条例: 未经甲方同意,对外披露与甲方相关的任何商业数据。 5、原《渠道推广管理制度》中相关 弄虚作假条例进行整合调整,修订为现 《渠道推广管理制度》2.2条例 2.2弄虚作假 2.2.1  引导、明知、协助或有意提供伪造、虚假的资料(如:相关证明、印章、签名、营业执照、网站交易记录等); 2.2.2  冒用客户名义,撤销投诉; 2.2.3  客户投诉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阻碍或不配合甲方正常调查; 2.2.4  恶意举报,如提供伪证的举报行为; 新增 -- 2.2.5  渠道商未按实际销售人数开通CRM账号或未按实际离职情况关闭CRM账号; 新增 -- 2.2.6  获取、跟进、抢占 XXXX 或他人库中已付款客户资源; 2.2.7  其他符合2.2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6、修订完善2.3.4条例: 私下给予客户或客户工作人员回扣,或向客户索要或收受回扣或利益。 7、新增2.3.8条例: 以任何方式向甲方工作人员进行利益互换或索要回扣的行为。 8、取消原《渠道推广管理制度》2.6条例。 9、修订完善原《渠道推广管理制度》2.8.1条例,现修订为 2.6.1条例: 每个自然季度内 ,签入客户进入黑名单累计清退10个及以上的。 10、原《渠道推广管理制度》3.2条例提升至二类违规,现修订为 2.7条例: 知道或应当知道客户使用他人营业执照而 引导、协助 、默许、纵容其 办理甲方产品的行为。 三、三类违规 三类违规投诉引发违约金从区间值修订为定值 ,累计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引发客户投诉,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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