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规定
(1)新机或经过大修以及改变了原主要性能的起重机,应经载荷试验和检查验收合格,办妥交接手续后,方可投入运行。
(2)超过预修期而需继续运行时,必须通过技本鉴定,规定允许超期使用期限,采取相应措施,并经机电、技安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3)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应经体格检查证明无精神病、高血压、心脏病、视力听力不正常等禁忌性疾病。
(4)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训练,经考试合格,达到下列要求:
1)熟悉起重机的结构、原理和工作性能;
2)熟悉安全操作及保养规程;
3)熟悉起重工的工作信号及规则;
4)具有操作维护起重机的基本技能;
5)掌握各调整部位的调整方法。
(5)每台起重机应配备专职司机和助手各一名。助手只有在司机的指导下方可操作。起吊重要部件(重量大、精度高)时,必须由司机操作,助手不得单独进行调整工作。
(6)值班人员必须穿工作服,女同志应将发辫塞入帽内。
(7)严禁酒后或精神情绪不正常的人员操作。与本机无关人员禁止上机。
(8)必须保持起重机内外零、部件完整,如有丢损,应及时补齐及修复。
(9)起重机上配备的变幅指示器,重量限制器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禁止拆封,要求保证动作灵敏可靠,不得以安全装置代替操作机构进行停机。
(10)起重机吊有重物时,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室;作业时,司机不得从事与操作无关的事情或与他人闲谈。
(11)夜间作业时,机上及工作地点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12)遇六级以上大风或雷雨、大雾时,应停止作业。
(13)汽车式、轮胎式起重机在公路上行驶时,要严格执行汽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14)起重机应设置足够的消防器材,操作人员都应掌握其使用方法。
(15)用汽油、酒精清洗机件时,严禁烟火;清洗完毕后,要及时处理干净。废油、擦拭后的破布、棉纱等不得乱泼、乱放。
2、起动发动机
(1)起动前要检查冷却水、润滑油、燃油、液压油是否充足,轮胎气压是否达到规定标准,各连接部位的螺栓是否牢固。
(2)拉紧手制动器,将变速杆、取力器(TO杆)都置于空档位置,踩下离合器踏板,并适度踏下加速踏板,连通起动开关,进行起动。每次起动时间不得超过10s,一次起动未成,约停30s后,方可再次起动。如果3次未成,则应检查原因,设法排除故障。
(3)低温起动时,必须使用预热装置,先用起动机驱动发动机空转几转后,方可给油起动。QY-8型起重机起动时,可在进气管中喷射起动液助燃。无论在任
移动式起重机工安全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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