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令43号《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docx

付费文档 积分文档 办法 环境 DOCX   10页   下载0   2023-08-12   浏览22   收藏0   点赞0   评分-   5085字   免费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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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部令 第43号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0月18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 陈吉宁   国家档案局局长 李明华   2016年12月27日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的形成、管理和保护工作,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档案,是指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在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单位具有利用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主要包括文书档案、音像(照片、录音、录像)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人事档案、基建档案及电子档案等。    第三条  环境保护档案工作是环境保护部门的重要职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在业务上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环境保护部门档案工作职责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完善档案工作管理体制,建立档案管理机构,配备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具备档案管理及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的正式专职档案管理人员。环境保护部门办公厅(室)档案管理机构归口负责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档案工作纳入本部门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工作考核检查内容,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档案工作与本部门整体工作同步协调发展。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核定档案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对档案工作经费的审计和绩效考核,确保科学使用、专款专用。    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确定文件材料的具体接收范围,包括本部门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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